驳回起诉后是否需要交纳上诉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住所,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和理由,事实和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请求法院处理的方式和日期,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时,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根据案件的标的额确定。
但是,如果当事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交上诉费:
当事人符合上述免交上诉费情形之一的,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审核后,会决定是否准予免交上诉费。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对驳回起诉裁定不服,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则视为放弃上诉权。此时,当事人将无法再对该裁定提起上诉。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原告的起诉作出
驳回起诉裁定
后,原告能否再次起诉,一直是当事人普遍关心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
驳回起诉
后,原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再次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此,在以下情形下,原告可以再次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再次起诉必须符合起诉条件,如果再次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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