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当事人在约定保证期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则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保证形式。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责任范围应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并在保证合同中明确载明。
在合同中约定连带责任保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应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内,并且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其同时届满。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默认为主债务履行期限。
,连带责任保证的约定应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信息、保证事项、保证期限等内容,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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